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法治思考
崇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赵东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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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引发了社会格局的变化,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期望不断攀升,对于疾病从被动救治转变为对健康的主动索求。人们对医学的主观期望与现阶段医学技术局限性的矛盾以医患双方不断摩擦的方式呈现出来,由此激发的医患冲突日益尖锐。无理辱医暴力伤医、围堵诊疗科室打砸医疗设备等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引起了下至普通老百姓的切身之感,上至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国家领导人的深切关注。医患纠纷频繁发生折射出了现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在调整医患关系上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治理医患纠纷的法治方法措施仍有待改善等问题。现阶段,应从法治角度不断完善医事法律法规,强化医患双方守法意识培育,加强防范化解医患纠纷力度,让医患关系调整有法可依,医患互敬有法必依,化解纠纷执法必严,医闹行为违法必究,用理性的法治温养紧张的医患关系,使医患双方走出对立的死胡同,促进理性、有序的医患关系法治环境的建立,从而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
关键词:医患关系 和谐构建 法治
一、医患关系的现状
(一)医患关系概念
医患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医患关系:是指医者与患者本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广义医患关系:是指以医务人员为中心的包括所有与医疗服务有关的一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包括所有与患者健康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一方所构成的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多方面的关系。简言之,即以医生为主体的人群与以患者为主体人群之间的关系。正如着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生和病人,或者更广泛的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人们对医学的主观期望与现阶段医学技术局限性的矛盾以医患双方不断摩擦的方式呈现出来,由此激发产生的医患纠纷频发。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外的通报,2015年人民调解处理医疗纠纷4.3万多起。医疗纠纷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医疗侵权纠纷,这是主要的纠纷种类,一个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在2016年召开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指出:“从法院司法统计数据来看,医疗纠纷呈增长态势。如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012年收案16966件,2013年收案18799件,2014年收案19944件,2015年收案23221件,这个数字还不包括诉讼外调解、和解的案件。另外,与之相关的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等,也呈增长之势。”根据2017年3月的全国两会访谈实录:2016年全国医疗纠纷总量10.07万件;涉医违法案件4037件。第三方人民调解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主渠道。全国有7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为处理、化解医疗纠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20833件,其中调解结案6489件,撤诉3572件。2016年7月部署开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截止目前共破涉医刑事案件662起,刑事拘留687人,查处治安案件3047起,治安处罚2542人;稳控扬言伤医人员1842人,及时制止现行违法犯罪行为911起。比如,2013年10月25日浙江温岭杀医案,2016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医院退休主任医师被捅事件,2017年6月15日山东省惠民县人民医院李庄医疗区医闹案。
(二)医患纠纷的新特点
1.医患关系异化。很多人认为,到医院花钱看病,是消费行为,患者就是消费者,医生治不好病,就必须赔钱偿命。而如果医院也将患者看作消费者,当成“摇钱树”,医生难免会变形为生意人,医患关系被扭曲成消费关系。
2.医暴“闹”得凶。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为尽快得到更多的赔偿而不惜余力招集人马,打骂医务人员、打砸医疗机构、干扰医疗正常秩序。“医闹”的出现,明示着现在有些医疗纠纷已经发生了升级,医患纠纷以医疗过失为主转变为非医疗过失为主,医疗纠纷引发的医闹甚至是职业医闹比较突出。
3.社会危害性大。医疗纠纷发展至医闹层次,有明显的暴力倾向,暴力伤医杀医事件时有发生,医疗刑事案件增多,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甚至严重威胁到医疗机构财产和医务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危害后果严重。
4.化解难度越来越大。当事人之间诉求严重对立或差异过大,往往不愿意不善于运用法治的方式解决纠纷维护权利,患方漫天要价,甚至变为具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而医方赔偿承受力差,调解人罢访难度增大,甚至引发上访申诉,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逐年上升,处理难度越来越大。
5.私人纠纷公众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往往借助网络或新闻媒体炒作,向主管部门或办案机关施压,易于引发社会的反应,并造成了社会各界关系的焦点,干扰相关责任部门依法公正处理。
四、调整医患关系法制和医患纠纷解决途径
(一)调解医患关系的国家法律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阻碍医师执业、侵害医务人员等干扰医疗工作秩序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刑法修正案(九)》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一条款增添“医疗”一项,“医闹”入刑,将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予以打击,对医疗秩序加以特别保护。
(二)调解医患纠纷的行政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一部专门针对医患事故的法规,对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以及医疗事故的赔偿和处罚做了相关规定。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调解医患纠纷的部门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作出了罚款和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2012年4月,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中规定: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对于暴力伤医、杀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应依法准确定罪量刑,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规则体系。2016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强调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四)当前医患纠纷解决主要途径
1.医患协商。医患争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的目的,使双方不借助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
2.行政调解。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内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学会的鉴定结果来主持调解。
3.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4.民事诉讼。患者或其家属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由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依法审理做出判决。
五、医患关系趋离和谐的原因分析
(一)医患纠纷的危害
1.医患纠纷致使双方权益受损,医患关系恶化。医患纠纷的激化为医闹、暴力伤医,不仅让医生名誉毁损,人身安全受到伤害,医院的正常秩序也被破坏。患者怕医生不负责任过度治疗滥用医疗措施,医生怕患者动不动就告状索赔而采取防御性的医疗行为,不愿再为病患者的治愈希望而被动承担医疗责任风险,由此可见医患纠纷特别是“医闹”对医患互信氛围的破坏力。医患纠纷的不正常激化不仅造成了医患互信的流失,打击了医疗卫生行业自信,更将严重损害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造成有病无医的窘境。据2015年的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白皮书披露,13.07%医生受过身体上的伤害,据统计仅仅有33.9%的医师对目前的收入表示满意,有60%、70%的医生甚至更多的比例不希望自己的子女从医。
2.挑衅法治原则。医患纠纷是医疗行业改革完善途中矛盾诉求与利益纠葛的客观反映。但是,以“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为手段的“医闹”,不是正常医患纠纷的解决之道,而是不法分子妄图通过严重违反正常医疗秩序的手段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来借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体现。“医闹”没有遵循“依法办事”的法治原则,已经触犯了法律红线,伤害法治理念在人们心中的地位。
3.影响社会稳定。通过堵门、断路、聚众闹事等极端诉求行为,以此扰乱正常的医疗行业秩序和社会秩序,是有违人类文明、有伤社会风尚、有悖法理、缺乏明智与理性的野蛮之举。“医闹”的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及忧虑,逐渐转变为尖锐的社会矛盾,影响到和谐社会的稳定。
(二)调整医患关系法治的缺陷
1.缺少权威的规范医患关系法律。一是现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阶位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处理医疗纠纷的行政法规,根据我国法律效力划分标准属于第四层次的法律制度,实践证明依靠现行的法规难以适应调整医患关系的需要。对于预防医患纠纷发生、解决医患纠纷、确保双方实现权利等尚未有一系列法律制度,现行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缺位与法律适用差的现状已经严重影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进程。二是整体关联性较弱。我国现行调整医患关系主要依据1994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8年制定的《执业医师法》、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调解医患之间关系的规定比较稀松零散,缺少整体性、系统性和关联性,未从宏观上、整体上反映医患关系的性质、地位以及权利、义务。
2.医疗行为失范。一是医疗服务过失引发纠纷。现在有的医生缺乏担当精神,由于不严格遵从医疗规程引发技水平问题,埋下医疗过错的隐患,加上一些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就会致使患者对整个就医过程不满,暴露了一些医生背弃医德、见利忘义的医德滑坡现象。二是医疗资源与病源不成正比。高风险、低收入的压力使部分医务工作者缺乏了人文关怀,淡化了对病人的服务质量,患者得不到心理上的治愈感受,医患关系的情感距离被拉大,造成患者对一些合理医疗风险产生质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3.患方维权守法意识弱。医患暴力冲突事件增加,与人们对医学的误读有关。在患者看来,无论是什么病,只要进医院就应该能够治好,认为在医院死亡都是非正常的,是医生责任心问题或医技水平问题,并以此为索赔的理由将矛头指向医院。在一些患者心中他们只信闹不信法,纠纷发生后不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维权,而是揣着“弱者心态”以生命权和健康权为借口,通过滋事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靠闹取利,至使医患隔阂更深。
4.医方依法处置纠纷意识欠缺。闹得越凶越能得利是纵容的结果,而责任往往在于迁就。“私了”在过去是较为普遍的处理纠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医闹歪风。医院“花钱消灾”这种妥协解决纠纷的方式扭曲了是非法理,对于正常的医患关系带弯了道路,助长了医闹取利的不良风气。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医院和医务人员缺乏化解纠纷的法治思维和意识。
5.依法监管不到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集政策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以及上级主管于一身,其对医疗行业存在问题的监管有缺位现象。对违反医疗服务规程行为和问题,没有完全依据《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监督和相对应的处置,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造成侵害或纠纷的医疗过错行为,没有进行严肃追责。
(三)医患纠纷化解机制不健全
1.医院缺乏自主处置能力。医院应对纠纷能力建设较弱,医疗机构并没有自主处置涉医违法行为的能力,出了纠纷事件只能依靠执法者的处理。
2.第三方调解缺乏公信力。很多涉及医患纠纷的法规都由卫生部门主导,即便法规本身客观公正,多少很难让人感受到透明和公正,容易让患方对政部门处理等调解行为的公正性产生质疑,甚至会导致医疗纠纷解决进一步复杂化,很多不愿意走医疗事故鉴定就是这个原因。同时,救济措施过于拖沓,如果过错在于医院,但是维权时期过长,赔偿不及时,获赔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甚至经济成本较大。
3.部门联动机制有待完善。医患纠纷的警医联动机制不够紧密,对医患关系的冲突预防预警不到位。联合打击医闹行动未能形成常态化,缺乏持续力,对突发纠纷医闹事件不能及时形成合力迅速处置。
(四)医闹定性难
1.医闹犯罪本质被掩盖。患方出于壮势、博取同情,通过自媒体等媒介迅速事件散发发酵,对医疗机构造成压力。一些新闻媒体对“医闹”进行片面报道,带着感情色彩倾向于患者,医疗纠纷诉求事件个体纠纷的问题公众化。每次发生暴力伤医事件,医院方的合法与正常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引起讨论的总是医患关系问题,但是伤医事件如构成犯罪,就不是医患关系的问题,而是犯罪者和受害者的关系了。将暴力伤医定位在医患医疗服务关系上,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犯罪行为的模糊,这种看似中立的态度,有把同情的天平向施暴者倾斜的嫌疑,不利于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
2.存在执法难现象。纠纷发生后,急于一时平息事件,而忽视严格执法,怕激化矛盾而舍弃法律,这绝非处理医患冲突的个案。不少地方目前仍然秉持着不把患者和医院的矛盾,转化成患者和警及至和政府的矛盾之理念,混淆普通医疗纷纷和违法犯罪的区别,造成对伤医辱医以及围堵打砸医院等违法行为纵容迁就,最终导致医院不得不花钱买平安。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同于单一的刑事案件,公安部门出警、制止违法行为时,出于防止举措失当激化矛盾等原因慎用警力,执法部门没能严格依法处理医闹事件。对犯罪分子给予某种同情、理解,这决不是一个正常的社会心态,不可能产生好的医患关系,也不可能化解医患矛盾,只会导致我们的社会失序。
六、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法治化策略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打造医患关系有法可依环境
1.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用法治规范主体行为、保持良好的医疗秩序、化解医患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作为评判双方对错的准则,作为维护当事人正当权利、确定双方责任的基本依据。制定一部独立调整医患关系的医事法律,以医患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涵盖整个医疗服务活动全过程,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晰,医患纠纷处理原则与规则更加明确。
2.优化医患纠纷的法定化解流程。医患纠纷化解,需为化解流程做出制度安排,解决医患纠纷治理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制度机制短缺的问题,避免医患纠纷处理过程中的重大失误,保障医患者间的利益平衡和权益。建立科学严谨、方便利民的纠纷处理法定程序,规范发生医疗纠纷后的处置流程,明确双方的责任分配,充分保护患医双方合法权益,分清医疗纠纷责任再谈赔偿,禁止责任未清而赔钱息事。制定对于超越程序权利的过激行为的处置方法、措施、责任,推进医患纠纷化解规范化建设。按照先协商然后依次是行政鉴定调解、人民调解、诉讼的法定程序来处理纠纷事件。
3.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医疗事故的认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环节,为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可靠性、公正性,要建立健全鉴定制度,不断完善鉴定机制,进一步具体化鉴定提起的程序、鉴定的主体、鉴定的规程以及鉴定结论的运用等,完善鉴定人回避和专家公开制度,使医疗事故的鉴定权脱离医方的影响,让鉴定机构始终保持中立的鉴定职能。
4.完善医患纠纷的举证责任制度。由于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影响,医务人员往往会做出一些保全措施,容易引发过度检查、保守治疗,造成所谓的“防御性治疗”。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必须实现医患平衡,应根据医患双方掌握信息情况、举证可能性等方面,合理考虑举证责任的分配。
5.建立和完善医疗事故责任的赔偿制度。赔偿是患者对纠纷事件的首要关注点。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差较多,医疗损害赔偿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要突出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和医疗机构行医权的保护。在坚持无过错不赔偿原则下,制定与国家赔偿法和医疗责任相对应的赔偿,并加快赔偿的实现,避免拖长对患方的法定救济时间。
6.完善“医闹入刑”的司法解释。对于以“医闹”为代表的种种不法行为,“医闹”行为如何鉴定,“医闹”入刑怎么量裁?而引起纠纷的医方过失责任又如何追责,这是执法过程中都是要寻求司法解释的细节,为执法、司法实践提供明确和统一的判断标准,让打击“医闹”的执法过程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强化守法意识培育,营造良好医患关系有法必依氛围
1.医患关系法律环境培育。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形成法治观念,是卫生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在医疗卫生法治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让医务人员、患者及广大公众信仰法律,真正理解、维护医患关系的法治精神,让法律在调整医患关系时发挥良法应有的作用。
2.增强患者依法维权意识。患者对于医务人员付出的理解和医学局限性的包容是构建良好医患关系的基础。患者有向医院如实的陈述病情、遵守医嘱、支付费用、尊重医护人员、遵守医院的规定、爱护医院的公共财物等义务,在求医过程中要依法行使权利、恪守法律义务,促使自己及亲属懂得用法律知识,按照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采用非理性非法治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诉求。
3.强化医方依法用权意识。医务人员应该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依法尊重患方权利,告知患方就医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依法规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学会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安全和利益。
4.加强防范医患纠纷能力建设。一是加强医患纠纷处理机构建设。医疗机构要设立医患纠纷管理机构,配备医事法律专业人员,为应对医患纠纷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建立医警联动联防联控机制,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特别是薄弱环节和重点科室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警医部门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确保信息、资源联动贯通,完善警医联动机制,形成联防联治合力。三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制定完善的医患纠纷应急预案,组建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医院自身应对突发安全事件和反闹维稳的能力。
5.依法完善投诉渠道建设。医院应当制定完善的投诉渠道管理责任制度,公开投诉渠道、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探索网络投诉平台,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做到有诉必管、有诉必复,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引导患者通过正常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依法理性表达权益诉求。
6.依法完善调解机制,打通医疗纠纷化解渠道。一是建立完善院内调解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化解机制。在纠纷发生初期要对患者及其亲属的维权进行正当疏导和理性约束,建立医患纠纷的“缓冲带”,避免医患双方发生正面冲突。二是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对无法调处的医疗纠纷,引导患者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及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代理诉讼等法律援助,促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妥善解决争议。三是加强调诉结合,依法处理。法院对起诉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立案受理要及时,发挥诉讼调解作用积极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案子要依法判决执行,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7.建立具有法序的社会舆论导向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一个不断化解医患矛盾的持续过程,必须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普遍的价值认同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社会舆论应该坚持正确的思想舆论导向,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超脱以情代法的思维惯性,做到尊重事实报道不炒作,引导人们理性地对待前进中的医患矛盾和问题,缓解医患纠纷,为构建发展和谐的医患氛围创造良好条件。公安、宣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应及时回应澄清恶意炒作、严重失实的报道和舆论,因恶意传播引起社会不良反响的,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处置。
(三)加强防范化解力度,处置医患关系执法必严
1.加强对医方的法治化管理。一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要强化社会监督,从就医者、医药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多角度进行监督,构建多角色共同参与型的医患关系,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监督制度。不断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全面落实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规定,大力推进医德、医风的建设,规范执业行为,严厉打击超执业范围行为和非法行医,维护稳定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制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强化医疗机构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减少医疗质量安全隐患。二是依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要制定学法制度,促进医务人员知法、守法,以卫生职业道德滋养法治精神,遵从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是依法对医方过错的追责。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完善的责任倒查和追责制度,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行为,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依法处理。
2.加强医患纠纷防控。一是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障巡查。对于极易发生纠纷的重要科室要进行常态化巡查防备,及时处理不满意投诉。二是加强潜在危险人群安全防范。提高医疗服务从业人员的纠纷防范意识,对于有过纠纷过往史和滋事倾向的患者要重点关注,防止这些重点人群在医疗场所制造事端给医院及医务人员造成危害。三是加大医院周边秩序维稳力度。加强是对职业医闹人员的监控,排除“医闹”隐患,为医疗机构和就医群众创造稳定的医疗治安环境。四是加大涉医纠纷事件的现场处置力度。对恐医、辱医、扰医等涉医纠纷事件发生后,要尽快加以控制事态,防止纠纷扩大化对医院和医务人员造成更大的侵害,对于涉医违法事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等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四)严厉惩治医闹,涉医违法行为必究
1.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有效途径。要严厉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保护医务人员安全,维护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满足人民的医疗卫生与健康需求,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2.依法严惩闹事等扰医行为。严厉依法打击医闹、暴力伤医行为和涉医违法犯罪,对涉医犯罪“零容忍”,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手段。“医闹”者担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对自己不利,希望靠闹事从医院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这种行为如果被社会容忍,很容易产生“破窗效应”被效仿。要坚持守定法治原则处理医患纠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法治思维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
(五)探索调赔结合机制,保障医疗风险救济到位
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险制度,将医疗责任保险纳入医疗机构管理加以规定,设立医疗责任责任险、医疗意外险等险,为医患双方寻求完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形成医疗纠纷调解和赔付均通过第三方来实现的方式,以此分散医疗风险,消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而且使患者遭遇医疗损害时能及时得到公正、及时的补偿,快速解决医疗纠纷,实现通过“调赔结合”的方式缓解医患紧张关系。
(六)强化法治下的人文关怀意识
医患关系,不仅要靠法治来涵养,也需要对“人心”的医治。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是保证医患双方履行自己义务的基础条件,医院应“以病人为中心”,探索医患沟通形式,将人文关怀纳入医疗服务制度当中加以规定。要加强医务人员人文培训教育,提高医患沟通技能,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增进医疗沟通、理解,促进医患互信。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在推进大卫生、大健康建设的新形势下,全民健康还包括健康的医患关系。只有用法治的思维,遵守法律法规,用制度作为保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医患矛盾纠纷,避免伤医害患的涉医违法行为发生,让医患关系走出紧张和对立,医患双方权益维护能够行进在法理的轨道上,为医患关系营造和谐与健康的良好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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